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4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及使用纯电动汽车,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按照部门经费来源渠道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三条 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及使用纯电动汽车,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同类传统燃油车支出成本承担,市财政部门承担超出部分费用。
第四条 本市公交、出租、邮政及市环卫集团等公共服务领域企业购买及使用纯电动汽车,车辆购置及运营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文件规定,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政策,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公交、市环卫集团等城市公用企业纯电动车购置费用,市财政部门通过允许企业计提折旧计入作业运营成本方式统筹安排解决。
第六条 出租、邮政等领域企业购买纯电动汽车,购车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规定的国家补助标准,按照1:1比例对企业追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2010年及2011年市政府统一购置的由区(县)环卫部门使用的纯电动环卫车,形成资产划转至区县环卫部门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已负担上述车辆购置经费,车辆运营及电池运行维护费用由区(县)财政部门负担。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标准测算安排车辆运行经费预算。
第八条 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本市电价目录表对应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
第九条 公交车、环卫车电池租赁费用执行标准为:2吨环卫车2.65万元/辆.年;8吨环卫车10.5万元/辆.年;16吨环卫车21万元/辆.年;公交车19万元/辆.年。
第十条 公交车、8吨及8吨以上环卫车,通过充电站实行充换电方式的,充电服务费用执行标准为:8吨环卫车1.6万元/辆.年;6吨环卫车及公交车3.3万元/辆.年。
第十一条 公交、环卫领域以外的其他纯电动汽车,可参照上述原则确定相关费用价格。
第十二条 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有关费用标准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届时市有关部门将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对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